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及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4)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5)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6)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7)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