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6-05-31 16:53:50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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