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6-07 09:14:39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