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17 09:30:44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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