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6:01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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