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稳定、均衡发展的目的。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实现效率价值的机制是通过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为代价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陷入“听债务人由命”的自然状态。而债务人则获得了免予被强制履行的消极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法律价值主要是督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一定程序地牺牲实质正义为前提的,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故如何把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当前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作为省略式债务清偿方法的抵销制度基本的原始价值也在于效率——债权人自助地自己满足自己的债权,简化清偿手续,降低履行成本。随着现代商业的巨大发展和交易风险的急剧增加,抵销制度有了更重要的价值——公平。两个债权互相起着担保作用,每一个债权人均以自己的债务作为担保,这在实质上是一种优先性留置权, 允许债权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即可将己方对对方的债务作为“担保物”据为已有。发动抵销的债权人不但可以通过抵销来免除己方的清偿义务,避免债权安全困境,而且还可以规 避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竞合。在我国法律制度对债权的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债权人缺乏有效地自行救济的手段的情况下,抵销权就是一种担保利益。同时,抵销权仅存在于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其行使亦无需任何一方作额外的付出,没有加重任何一方的负担。同时,作为形成权,其本身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过于强调时效利益,不加区分地一概否认自然债权人的抵销权势必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