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哪些情形的,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16-06-23 09:19:39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