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7 08:59:24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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