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法院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结合本院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将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学习。院纪检组组织全院中层干部对两个规定进行了全文传达学习。会上,各中层干部对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分析了目前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过问的方法,哪些案件属于领导最热衷过问的案件,若真有过问的情况我们究竟怎么记录等问题以及今后法院领导怎样管理,哪些属于违规过问等进行了激烈地讨论。
二是明确权限。通过学习和讨论,干警认为对过问案件实行记录和责任追究对案件承办人减少了办案过程中外界的压力,有利于公正办案。但是否会因此削弱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也有担忧,为防止我院领导以不能过问案件办理为由疏于管理,确定了不属于违规过问案件的范围:分管副院长对自己分管部门的案件在办案流程内网中显示临近审限或高效结案期将至仍然没有结案迹象的,有权过问原因,并督促结案;分管副院长对自己分管部门涉及信访的案件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分管副院长对自己分管部门的案件在签署法律文书中发现判决裁定的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而向案件承办人提出或组织讨论的;院长对涉及上述三类情况的案件有权过问
三是严格问责。我院明确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过问案件记录情况的汇总分析,每月汇总一次,案件承办人员在有人违规过问案件后,也可随时向纪检组汇报,以便纪检组掌握情况。纪检组每月将汇总的情况报院长审定,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转送有关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重大案件干预、过问情况可立即报告;对本院内部人员违规干预或过问案件的,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对本院内部人员有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止两个规定实施以来,该院未发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情形,本院内部人员也没有过问案件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