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中院民二庭指导恒山法院成功办理新法实施后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发布时间:2013-07-03 08:16:21


    元旦后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今年1月29日,鸡西市恒山区法院民二庭发出了鸡西市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案裁定书,审结了我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申请人邱某与被申请人梁某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500万元,期限为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其经营的某公司厂房、设备及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做担保抵押。并对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500万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邱某到法院申请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恒山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该申请。因实现担保物权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规定的实现债权方式,当时,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而省法院的指导意见和裁判文书样式还未出台,基层院就终审裁定的相关问题向中院请示。中院民二庭重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细致解读,并就终审裁定的格式及内容作出修改意见。最后恒山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梁某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邱某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按照新民诉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是说,邱某可以直接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回借给梁某的钱。

    按照过去的民诉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老百姓需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使老百姓不堪诉累。而新民诉法实施后,直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不仅审限缩短为30天,且不再按标的额收费,又为一审终审,省钱省时又省事。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减少了诉累。

    该案作出裁定后,现已顺利执行,社会效果良好,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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