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申请再审案件的证据审查。对原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庭审质证,特别是再审中新提供的证据更加细致的进行认证、质证,以便确认该证据的效力,为案件公正审理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再审案件与原主审法官沟通反馈体系。针对再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在不同阶段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原审时所审理该案件的事实及判决时的依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及未认定的依据。最后将再审后结果通知原审主审法官,并根据审管办的要求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再审后的案件让当事人满意,法官知情。
三是强化审判监督。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对法院抵触情绪大,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我院根据不同案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制度,使审判工作更加公开和透明;通过旁听、座谈,也让代表和委员们更直接地了解审判过程,使监督工作更加直接。同时落实重大案件汇报制度,只要是群众关注的、社会影响大的、上级督办的案件,我院都及时向市委、人大汇报。
四是合议庭严格把关。除主审人详细阅卷外,再审案件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也要求阅卷,并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了解,重大、凝难、复杂、有影响、矛盾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庭前要进行评议,协助主审法官整理好开庭题纲,做到一次开庭后即定案,节约诉讼资源。
五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基于再审案件的特点,将再审后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要求主审法官所写的审理报告做到格式符合最高法院的要求,特别是在裁判理由部分要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裁判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全面,为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提供保证。
六是做好判后答凝工作。要求承办法官运用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法,以及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案件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答疑释惑、明法析理,增强裁判公信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七是再审案件的回访。对已审结的再审案件进行不定期回访,并登记、造册,建档,确保案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