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生与被告刘某坤、刘某萍系兄弟、姐弟关系,其父母二人均已过世。在密山市密山镇双跃村四组其父亲刘某某名下有90平方米草房一间,已被其新建。其认为,该房屋由其所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刘某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和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刘某某名下草房的产权,并过户到其名下,由刘某坤、刘某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某坤、刘某萍均认可原告刘某生所诉事实,同意将父亲刘某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刘某生名下。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名下在密山市密山镇双跃村四组有90平方米草房一间,房屋土地性质为双跃村村集体所有。刘某生于2014年9月6日将该房屋翻建,但未办理翻建审批手续。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刘某生要求继承父亲刘某某位于密山镇双跃村4组的90平方米草房的产权,并过户至其名下。因刘某生在父母去世后,对原房屋进行了翻建,其翻建后的房屋已非其父母生前遗留的草房,且翻建时并未办理审批手续,故无法确认该翻建房屋的合法性。故对刘某生要求对刘某某草房予以继承并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生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违规翻建房屋的房产继承纠纷。原告在未办理房产继承申请的情况下,对其父亲名下房屋进行了翻建,且其在翻建房屋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翻建审批手续,导致翻建后的房屋并非其父母的法定遗产。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常见因违规翻建房屋引发的各类纠纷。在翻建房屋过程中,公民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