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 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 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发布时间:2016-07-13 09:25:13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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