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发布时间:2016-07-13 09:25:39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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