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行政赔偿。

发布时间:2016-07-14 09:10:04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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