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16-07-15 08:37:35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