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简述民事执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6-07-18 08:56:13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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