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从事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6-07-25 13:56:01


    1、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

    2、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与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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