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发布时间:2016-07-27 09:06:42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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