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办案法官成功为农民工要回了血汗钱,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董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小区住宅楼和地下室防水工程,工程面积1 292.44平方米,并按每平方米14元的价格结算报酬。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9月19日期间完成施工任务,但二被告未给付工程款,加上2011年被告王某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 500元,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4 580元。后双方就工程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共计24 580元。
审理过程中,民一庭副庭长荆恒祥与办案人洪明多次利用夜间、黎明时分到工地上、住所地寻找被告,但始终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心急如焚,办案法官一面安慰原告,一面积极寻找被告下落,不放弃一丝希望,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送达。办案法官立即展开对被告的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让他们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最终当事人被办案法官司法为民的温情所感动,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