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中院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4 14:08:34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设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为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其依法行政意识,解决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以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针对我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的情况,中院行政庭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行政负责人到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一是在送达开庭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明确要求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的行政副职参加庭审活动;二是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在法庭上向原告和第三人作出说明,书面说明理由材料入卷;三是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依法予以公告,并向同级党委、政府通报。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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