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业主可以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发布时间:2016-09-08 09:24:49


    业主不可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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