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就是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个公民的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并且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效力相同,也就是每一张选票在候选人当选中的作用是相同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也就是说在同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不能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在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在选举权平等方面有一个重大发展,就是同一公民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不相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权平等原则除了形式上一人一票外,更深层次是要求代表名额的分配相等。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变了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时区分城乡的做法,是选举权平等的一大历史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