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是极少数。选举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是衡量选举制度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也是判断选举性质的重要标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只要符合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凡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