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中院运用失信惩戒措施 执结疑难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20 14:24:16


    徐XX、李XX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徐XX、李XX租赁费、仲裁费用等合计295.97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际洲公司远在江西,多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到案;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公告送达;拒不报告财产;经查询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期,不能强制执行,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鸡西中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于是在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情况下,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发布后,际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深受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也因此受限,于是主动来我院配合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大大缩减了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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