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电子数据

发布时间:2016-10-17 08:59:23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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