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0-25 13:51:29


    本案例主要纷争点是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2014年11月22日,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王某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但对位于我市某小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为李某的私有房屋如何分割存在争议。经查,该房屋系王某所在单位的福利性分房,不对外出售,房款系李某父母婚前出资10万元购买。王某认为该争议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则认为该房屋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婚前赠与财产,应归李某单独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争议房屋系李某父母在原、被告婚前购买,应认定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因该房屋是王某单位福利分房,房屋所有权应归王某所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将10万元购房款返还李某,房屋归王某所有。

    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该争议房屋系李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仅应返还李某5万元购房款。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争议房屋虽为李某父母在双方结婚前出资购买,但王某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系赠与双方,王某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李某否认该事实,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本案争议的房屋系李某的父母婚前赠与给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返还李某5万元房款。

    针对本案例,法官提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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