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任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发布时间:2016-10-27 15:39:46


    简要案情:2014年8月18日,任某等人与房某发生争执,任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定任某等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并于2014年8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任某给予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任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任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任某违法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先处罚后审批,且本案不属于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某市公安局当场收缴罚款未出具收据,也属违反法定程序。故认定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某市人民政府未尽到行政复议审查职责,对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作出维持决定,均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某市公安局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任某告知已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属程序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作出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先审批后处罚,某市公安局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9月9日进行审批,属程序违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并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罚款收据。某市公安局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下,当场收缴任某罚款并未出具收据,属程序违法。4.某市公安局对任某作出暂缓拘留决定,当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对任某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回执上体现的拘留时间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相互矛盾,属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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