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发布时间:2016-11-28 09:19:20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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