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鸡冠区法院收立了一起因乘客坐车到站下车时发生摔伤要求赔偿的案件。受伤的当事人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下车时因乘客过多,乘务员的催促,老人腿脚不稳,而从车上掉下来,老人身体多处摔伤、面部骨折。
经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大队现场调查双方均无违法行为,故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当事人按运输合同起诉到鸡冠区法院。
笔者认为,在此起事故中,运输公司公交车的管理者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乘客购票上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乘客上下车时,乘务员应尽到要求乘客注意安全的义务,有责任保障乘客的安全,有责任维持乘客乘车的秩序,有义务输导乘客上下车。另一方面,乘客在乘车时,上下车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秩序井然也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需要强调是老年人出门乘车时,身边应该有人照顾,发生事故后老人自身遭受痛苦的同时,家人也会为此负出心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