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旨在维护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鸡西市作为黑龙江省煤炭资源型城市之首,经常出现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案件,2015年至2016年5月间全市基层法院涉煤矿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计收案111件。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从案件类型上分析,劳动合同纠纷受理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大。当前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求日趋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由单一走向复合,同一案件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数倍支付;补办、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种诉讼请求,且大多是围绕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展开,用人单位通常因其不依法用工而处于被动地位。
(二)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主要来源于煤矿行业。大量企业一般未与煤矿工人签订书面合同,用工形式松散,一旦在劳动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具有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煤矿用工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不交、欠交工伤保险费而引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逐年上升。有的劳动者在退休后方知道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费,导致其保险待遇无法按时享受而引起纠纷。
(四)群体性案件占一定比例。大部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执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方面不够规范,如加班工资的执行、节假日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不登记以及不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等。在履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办理和缴费中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产生,容易引起群体性诉讼。
(五)结案多数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具有不可调和性,案件调解难度大,因而判决结案居多,同时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仲裁和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太统一,且目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裁二审”居多。
二、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将增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增长率将会更高,数量会更大。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同样一件事情,新法和旧法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解释。《劳动合同法》,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增加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相应的就增加了企业很多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多,主张权利如果不及时,争议就会产生。
(二)单位败诉率将更多。现有法律规定更加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增加了更多义务。这些新的立法对于涉及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其中很大的影响就是管理难度增大,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只达成口头约定。这是造成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正常工作日延长职工劳动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但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通常采用口头方式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较大,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五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金”,而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一般会询问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三金”(指养老、医疗和工伤),而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工伤赔付案件占大多数,但工伤保险参与率较低。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了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大部分项目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多数用人单位只看到眼前利益,为了少缴费而不办理或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导致工伤赔付纠纷频繁产生。再次,养老保险在企业中并未规范办理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而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与率较高,但企业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不规范、不完善,有的企业将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打折扣后随工资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的民营企业甚至根本不给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办理和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了;原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给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有一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而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还有一类是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将单位起诉到法院的。
(四)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行政约束力不强。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还是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对劳动方面的法律不学习不熟悉,用工不规范、或故意规避法律义务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缺乏应有的监察和管理。
(五)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劳动者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周期过长,维权道路漫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付程序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行政给付或工伤赔偿四个程序。因此,从劳动关系的确认纠纷到最终拿到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
四、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行政管理力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办理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登记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等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制裁,充分依法行使行政手段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尤其是工伤保险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较为普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降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承担。
(二)建立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裁审对接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尚无法直接与审判工作进行制度性有机衔接,导致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二个部门各自一体,裁审分立,相互间缺乏有效的机制性沟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的程序规定,赋予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特殊程序,建议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建立裁审对接机制,以促进仲裁与审判的有机衔接。一是建立仲裁与审判的交流平台,对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新的劳动政策进行交流学习,共同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共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质效。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共同商议劳动争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合理掌握裁判尺度,确保执法的统一性。三是仲裁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然后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赔付。
(三)加大调解力度,合理简化程序,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因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而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这种特殊程序规定,坚持“步步为营”,造成劳动者维权时间普遍过长、成本过高,受害者往往也会采取过激行为,而易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对此,鸡西己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基础上,我院也出台了对应措施,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探索劳动纠纷调解前延机制,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比如,在受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即考虑到劳动关系一旦确认之后的赔付问题,因此,给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同时,再给双方算一个明白账,争取一步到位解决劳动者的工伤赔付问题。使原来要走四个法定程序的工伤赔付案件,在矛盾初始阶段即化解。这是本院充分发挥调解一揽子解决纠纷的优势,从案结事了和角度出发,合理超越法定程序,充分利用调解功能,及时一次性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探索性办案方法。
(四)煤炭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依法用工意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坚持依法经营,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煤炭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坚持做到依法用工,杜绝发生各类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五)依法建立和完善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仅是煤炭企业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仅要确保制度本身的内容要合法,而且制定的程序也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向职工进行公示等。
(六)针对煤炭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要督促劳务派遣机构积极履行各项义务,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得以及时兑现。当前,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所使用,同时,因为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煤炭企业如果要规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就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经常加强与劳务派遣机构的联系与协调,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及时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各项工资、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从而避免煤炭企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而被访、被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