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市法院规范假释案件司法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3-08-01 08:39:57


    为更好地确保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鸡西市法院积极与监狱、检察院沟通协调,就假释案件的报请范围、报请程序、开庭审理范围和审查标准达成一致,并借鉴省法院模式,对假释案件报告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在确定报送范围方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根据悔改表现,适用从宽原则;对于故意杀人、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要严格审查标准,适用从严原则,慎重办理假释。通过规范报请范围,实现了办理假释案件的风险预评,既保证假释案件的积极办理,又控制了办理假释带来的风险。

    在确定开庭审理案件范围方面,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案件必须开庭的情况外,增加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规定。

    在确定开庭程序方面,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在监狱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庭前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庭审中要求监狱和检察机关必须出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允许同监罪犯和狱内干警以证人身份出庭,或旁听接受教育。2012年,邀请市人大、政法委、新闻媒体参加了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确定审查标准方面,针对假释人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综合认定,制定了科学全面、便于操作的审查标准,即对原审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罪犯性格特征,以及财产刑履行、赃款的追缴、附带民事赔偿的给付、狱内表现、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保证人资格、社区监管部门意见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实现综合认定标准的细化、量化。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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