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贪污罪量刑标准2017

发布时间:2017-02-08 09:24:20


    (一)贪污金额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贪污情节

    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量刑规定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