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省政法委执法检查组对鸡西中院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工作给予肯定

发布时间:2013-08-12 09:45:12


    近日,鸡西市政法委就省政法委执法检查组在今年4月份对我市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检查组通过对鸡西中院办理的减刑、假释及暂于监外执行的32件案卷进行评查,未发现实体错误和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对鸡西中院的执法工作给予了肯定。

    近年来,鸡西中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规范审理规则,实现减刑、假释庭审程序制度化。2012年以来,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先后出台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规则》、《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审、裁判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真正做到案件审理全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确定假释案件的审查标准。为更好地确保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积极与监狱、检察院沟通协调,就假释案件的报请范围、报请程序、开庭审理范围和审查标准达成一致,并借鉴省法院模式,对假释案件报告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全面地规范。在确定报送范围方面,对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老病残犯,优先办理假释;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控制办理假释;对杀人、抢劫、多起盗窃等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高较的犯罪,限制办理假释。通过规范报请范围,实现了办理假释案件的风险预评,既保证假释案件的积极办理,又控制了办理假释带来的风险。在确定开庭审理案件范围方面,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案件必须开庭的情况外,增加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在确定庭审程序方面,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在监狱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庭前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庭审中要求监狱和检察机关必须出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允许同监罪犯和狱内干警以证人身份出庭,或旁听接受教育。2012年,邀请市人大、政法委、新闻媒体参加了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确定审查标准方面,针对假释人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综合认定,制定了科学全面、便于操作的审查标准,即对原审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罪犯性格特征,以及财产刑履行、赃款的追缴、附带民事赔偿的给付、狱内表现、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保证人资格、社区监管部门意见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实现综合认定标准的细化、量化。三是细化减刑案件审查标准,加大财产刑收缴力度。针对减刑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的特点,通过细化审批标准,增加透明度,避免裁量权的滥用。一方面结合影响减刑幅度的各种情节,确定提高或降低减刑幅度的各项法定事由和具体增减量标准,以此作为裁定减刑的尺度和依据。另一方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罚金刑的收缴作为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加大财产刑的收缴力度。四是畅通申诉渠道,保证罪犯的申诉权利。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提出申诉请求的罪犯,及时审查材料,确定是否立案复查,并将处理情况通过监狱及时向罪犯反馈。同时,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不以罪犯行使申诉权而否定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态度,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审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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