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7年4月6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张某欠李某40000元整,5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张某辩称是在李某胁迫下写的欠条。在公安机关卷宗内记录,原告李某在与被告张某同居期间,趁被告睡觉时,偷拍其裸照,张某曾于2008年1 2月5日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将照片及U盘归还张某。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虽然持有被告张某书写的欠条,但被告否认此事,辩称是在原告胁迫下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二人在同居期间,原告偷拍被告裸照并以裸照威胁被告还款的实际情况,该借条存在瑕疵,故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