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04-05 08:56:03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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