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04-11 10:57:12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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