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4年12月5日,某市水务局,以王某未经审批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区内建造房屋、鱼池,经执法人员多次告知拆除违法建筑均无效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2日,先后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于2015年3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均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某市水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涉及的房屋状况、建造时间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事实未予明确认定,其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某何时、何地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应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2.被告某市政府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某市政府在某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尽到审查义务,坚持有错必纠,仍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认定复议决定违法,应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