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鸡西市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村民金某带着一面“公正公平审判、促进和谐发展”的锦旗来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至民二庭法官郭以刚手中。感谢郭法官为百姓伸张正义。
2016年5月3日李某持金某出具的一份3万元借据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永生偿还3万元借款。金某辩称3万元借据属实,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据中款项系金某所在单位预先向其给付的部分工伤赔偿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李某仅提供交付3万元的证据,判决金某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判决后,金某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
郭以刚法官主审本案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到金某所在单位及劳动仲裁机关调查,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不遗漏任何细节。经审理,金某与李某均在同一单位任职,2013年12月21日,金某在工作中受伤,金某的工伤赔偿及处理工作由李某负责。但该赔偿款至今未给付完毕。一审判决认定的3万元系由双方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户直接转款至金某账户。本案双方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郭以刚法官以扎实的法律素质,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正气,完好诠释了一名法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工作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