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7-04-26 09:27:08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着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胁迫、藏族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七)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人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

    (八)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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