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刘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发布时间:2017-05-02 09:50:32


    简要案情:某区人民政府按照某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决定对某区山产品大市场北墙外第一条自然路以北、农田以南、西大街以东、东大街以西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刘某与某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2月25日对刘某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刘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对刘某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5年2月25日,且无证据证明评估报告送达刘某的时间,某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决定后作出,使得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基础,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入选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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