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渠那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发布时间:2013-09-02 09:39:15


    我叫王徐平,男,1993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在职硕士研究生。2009年7月,经国家公务员招考,以优异的成绩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录用为审判员。自录用以来,我一直在虎林市法院杨岗人民法庭担任审判员兼执行工作。五年来,我先后获得虎林市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优秀审判员”、“调解能手”荣誉称号以及虎林市委组织部“优秀党员”光荣称号。五年来,我共审理、执行730件案件,调解、撤诉案件达到650多件,调撤率达到90%以上,判决的上诉案件15件均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有进京信访案件,没有违法乱纪案件。通过法院五年工作的实践,对于如何办案,如何办好案,我摸索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拿出来与各位同仁朋友共同分享,不足之处希望多多批评指教。

    一、做好人是法官办好案的前提

    首先,做人要有良好的品质。天下成大事者,都是由优秀品格作为支撑的,没有这一点,你的人生随时都会遭到重创,做人的责任远远大过于做事的责任,任何事情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而完成事情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做人的因素,善于做事的人都是把做人摆在首位的人,以做人带动做事,以做事扩大做人。做事必先做人,做人是做事的前提和关键,也是决定事情成败的关键因素,做人的方向错了,做事也就失败了。做好工作固然重要,但为人之道才是根本。

    其次,做人要有良心、讲原则。康德说:“在这个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深深地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作为一名法官,在任何情况下,办理案件必须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五条禁令”,依法办事;必须要谨慎交友、慎重用权,牢记“司法为民”理念;必须要耐得住清贫,不为三斗米折腰,时刻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法官的声誉,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保原色,拒腐蚀,讲正气。

    再次,做人要有好性格,知足常乐,时刻保持一颗阳光心态。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副良药更能解除生理上的疲惫和痛楚。”一个聪明的人是不会让情绪左右自己的,怨天尤人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真正可以帮助你的人只有自己。现在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经常过着“白+黑”“5+2”的生活,解决这个问题要学会自我调适,要有好性格。法官还要懂得知足常乐,知足并不是满足于现状,而是保持积极、乐观的一种心态,人生就是对自己一次次的超越,哪怕超越只有小小的一步,知足就是用乐观、自信的心态去实现人生的理想。现在法官的待遇不是太高,但如果生活在埋怨与嫉妒的双重折磨中,自己不但要忍受内心强加给的痛苦,还会因为埋怨和嫉妒丧失信心,做一些违背常理的事情,最终导致失去朋友、失去自我。

    最后,做人要学会正确评估自我。我们总是习惯于去注视别人,却很少愿意心平气和地来认识一下自我,能正确评估自己的人就更少了。留一只眼看自己,才能对自己做出正确的评估。而能否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我定位是否正确,往往决定了我们自己能取得有怎么样的成就。评估过高,则会好高骛远,评估过低,则会妄自菲保。只有清楚知道自己的真正实力,自己该干什么,路该往哪儿走就有了方向,就会专注于自己的领域,开创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做人要学会选择与放弃,人生就是在不断选择和放弃中度过的,人生有很多不可兼得的东西,只有会选择、会放弃,才能获得最多,既然我们选择了从事法官这种职业,就应当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而不能这山看着那山高,身在曹营心在汉;不能羡慕律师赚钱多,心里失衡。

    二、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法官的基本准则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标志,司法正义的精髓所在,离开程序法和程序性规则,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运转,程序正义既吸纳了民主和人权的价值,通过程序促进政治稳定与连续,将权威奠基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程序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就如英国古老的箴言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一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种法律程序,只有在其内在的道德标准符合正义的要求时,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由此产生的实体结果才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内在的道德标准构成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和程序保障,也就是要使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同时保障裁判结果具备正当性。正是由于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决定了裁判者绝对不能为了达到正确的裁判而不择手段,而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实施实体法或者实现实体正义。

    程序的正义价值大体包括两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形式标准,即程序必须体现形式公正。根据英国法传统的“自然正义”理念,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要求:⑴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⑵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中第一项要求又称“中立原则”,包括司法机关和裁判者的中立,即法院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为此,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独立以及回避制度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法院不受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益上的牵连,不能对案件事实事先形成预决性的认识或判断,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效力。第二项要求法官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并且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其二是实质标准,即程序必须维护人的道德主体地位。从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以来,人作为道德主体,其自主意志和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而在诉讼审判活动中,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法律程序的设计必须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并保证其获得公正的审判。因此,程序除了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公正外,还应具备平等、自愿参与、人道等内在的品质,它们为程序自身所具有并且在程序过程中实现,与程序适用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程序的所有内在品质中,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即所有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审判的实质在于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能够参加判决的制作过程”。

    在我国,程序法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主要体现为:一方面,程序法设定了程序进行的一般规则,为维持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必要的保障。程序法通过规定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充分辩论、与争议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程序公开、合议原则、审判独立、审限限制以及审判监督等内容来体现它对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程序法规定的这些制度往往被抽象为一般原则,用以指导程序的进行,而其对程序正义的实质保障则以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为前提。另一方面,程序法通过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权力制约机制来保障程序的正义。因为当事者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法官权力的直接限制,对当事者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也就意味着审判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在程序方面受到严格的制约。 “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厉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

    实践中,有的法官办案不注重程序,比如送达程序不合法,合议庭组成人员形同虚设,该回避不回避,结果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导致实体法无效的制裁。这方面应该注意。

    三、司法公正是法官工作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实体公正的要旨在于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由于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着模糊性和误差的可能性,所以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

    司法程序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等基本要求。就司法活动而言,程序公正具有两个基本功能:其一是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正当权利;其二是保障在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诚然,在诉讼程序中强调保护诉讼参与者(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权利是必要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权利保护会和司法活动的目标发生冲突,但是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权利保护并不是与追求实体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例如,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坚决反对和禁止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米兰达警告”规则,被广泛地应用于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但是它也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因为实践经验已经无数次证明了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尽管有些人声称“不动大刑,焉得实供”,但是在“重刑之下,屈打成招”的例证确实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更有统一的一面,而且统一是本质,是主流。程序公正则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可行之路。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够的,因此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要注意加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另一种倾向,不能用牺牲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

    四、热爱本职工作是法官办案成功的基础

    要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自己成长的平台。“工作是唯一能让你致富的事”,在工作的过程中,人的精神追求得到满足,精神境界得到升华,这种精神价值比金钱更可贵,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对待工作更要有努力、勤奋、负责的态度。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养成尽职尽责的习惯,那就等于为未来的成功埋下了一颗饱满的种子,一旦机会出现,这颗种子就会在我们的人生土壤中破土而出,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无论在什么时候,机会总是降临于有准备的人。“你在为谁工作,一个人如果总是为自己到底能拿多少工资而大伤脑筋的话,他怎么能看到工资背后的成长机会呢?”因此,我们更要看到工作背后所积累的成长和成熟。

    要把自己当做单位的主人,而不是为领导工作的人。我们是在为自己工作,为自己工作,能够让你在工作岗位上更主动更积极的处理各项事务,为自己不断开创新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人生最大的价值就是让自己活得精彩,我们都是平凡的人,都做着平凡的工作,平凡的事都处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我们工作着、快乐着,工作的质量是生活的质量,勤奋工作,认真工作,幸福需要要勤奋去营造,成功需要刻苦工作,付出自己的全部努力,用真诚做人,用激情做事,爱迪生曾经说过:“没有激情,就没有任何工作可言”。《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的作者奥斯特洛夫斯基曾说过这样一句至理名言:一个人的一生应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时不应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应碌碌无为而羞耻。很简单而又意义深远的话,从上个世纪初至今,让无数人为之热血沸腾,让无数迷惘的人找到了生命的真谛,影响了无数人的价值观,也改变了无数人的人生观。中国的《易经》里有这样一句话: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每个人活在世上,都是有价值的,而体现价值的媒介就是通过工作。做好自己的工作,自身的价值就能得到提升

    要在工作中有责任感、进取心,更重要的是具备主动性。我们不能总等着领导给安排工作,不要在乎是否比别人做多了,吃亏了,多做工作就能多锻炼自己。工作是我们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因此我们在工作时,要有追求进步的信念,要尽心尽力尽善尽美去完成领导派发的每一个任务。对待工作,要充满热情和激情,要尽可能地展现自己的才能。在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的阻力和困难,这时,我们不能退缩,就当利用这小小的挫折来锻炼自己,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我们要有挑战困难的勇气,不逃避拖延。当我们在工作中出现差错时,绝对不要垂头丧气,而要总结经验教训,当再次遇到同样的问题时,我们处理起来就会更加有信心和动力。

    要从每件小事做起,养成好的习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小到可以被遗忘,没有任何一个细节细到应该被忽略。不聚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饭要一口一口地吃,路要一步一步地走,案件要一件一件地解决,事情其实也是要一件一件地去完成。在小事上认真的人,做大事才会卓越,不关注小事或者不做小事的人,很难相信他会做成什么大事,做大事的成就感和自信心是由做小事的成就感积累起来的。

    要把人民始终放在第一位。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必须始终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始终不能丢,始终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宁让法官跑断腿,不让群众多跑路。尽量坚持“巡回审判”, 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群众。特别是赡养纠纷、医疗纠纷等弱势群体人员,更应当体现司法关怀,通过减免诉讼费、快审、快结,切实使他们的利益得到维护。但是对一些恶意诉讼案件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内容的老赖则必须依法严格执法,不留情面。充分地将刚性司法与柔情执法有效结合起来。

    做事要讲究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熟能生巧,要善于总结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待人接物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真诚倾听,找准焦点问题症结,善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特别是要搞好人际关系,发挥团队精神,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再大的难题也能解决。作为法官,应当辩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输皆服,充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虎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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