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物业管理用房应由住宅区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对此应遵循何种标准或原则加以确定?

  发布时间:2017-05-24 13:52:28


    物业管理用房应由住宅区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但需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以改变用途。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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