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如何明确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的居住地

发布时间:2017-05-26 11:28:35


    据解释第三条,在被告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一般将其户籍所在地答为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其居住地。在被告人居住地不时变动的情况下,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被告人住院就医的除外。规定被告人居住地不时变动的情况下,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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