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7-06-20 08:31:08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才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