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在推进执行中的作用愈发凸显。鸡西法院着重把握三个方面,切实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一是要依法应纳尽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是要扩大影响范围。要求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曝光渠道和方式,如在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和生活的公共领域发布信息,注重实际效果。同时,对失信人或单位,及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加强失信惩戒力度,扩大失信惩戒效果,为今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做好法律基础工作,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是要严格适用解除条件。既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也要依法保障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提供财产担保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在纳入失信名单二年后予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的,要及时屏蔽。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将加大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对没有法定事由的屏蔽、撤销操作不及时、操作错误等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