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2:29


    对于《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5条的规定的具体适用,当前同样是观点繁多,争议颇大。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理解: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 实质上是对前行为的延伸,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情节。虽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但实践中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根据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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