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4: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第76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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