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4:34


    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C、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70%——>60%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D、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E、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F、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G、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