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左侧横过路口时,机动车处于非机动车的右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二)项的规定,优先通行权仍然在机动车一方。
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右方横过路口时,由于道路中线上有白色虚线,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
如果发生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该由非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